上海自考转考须知

转考:考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考试的,可申请办理转考手续。
转考条件:转考者须在转入地参加考试并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。
转考要求:考生转考时须将转出地所考合格课程一次性转往转入地,不允许只转一门或者其中几门,档案一经转出,将不再接受转入申请。
转考范围:1.省内转考;2.外省转入;3.转出;

面向省内省外自考生

主考学校

考籍转出办理时间

考籍转入办理时间

联系方式

复旦大学

5月11-15日11:30前

5月29日至6月10日,具体时间由主考学校自行规定。

65643787

上海交通大学

已办结

64481738

同济大学

5月11-18日

51031650

华东师范大学

已办结

62233259

上海财经大学

5月11-18日

63564124

上海外国语大学

5月10-15日

(每天9:00-15:00)

35372511

华东理工大学

已办结

64253133

64253114

上海大学

已办结

56331942

56335049

上海师范大学

5月12-17日

64321247

华东政法大学

具体见学校官网通知

62071668

上海对外经贸大学

5月12-17日

52067221

上海工程技术大学

5月12-15日

62701411

上海中医药大学

已办结

54232254

上海开放大学

5月17-18日

25653222

上海应用技术大学

已办结

64941408

上海电机学院

5月15日(9:30~11:00)

65503234

上海商学院

5月14日

54591302

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

已办结

55780830


一、考生转出手续
   1、网上预申请:考生应登入“上海自学考试管理系统”提交考籍转出预申请,并打印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出)预申请表》。
2、现场确认: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(原件及复印件)、本省准考证、待转入省(市)准考证(原件及复印件)和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出)预申请表》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出手续,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。
二、市自考办(或主考院校自考办)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
1.接受考生考籍转出申请,查收考生提供材料,审核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点规定。
2.运行上海市省际转考平台(转出模块),提取考生本省准考证号,补充完善考生转考考籍档案信息,删除不符合规定转出合格成绩课程,查看试卷笔迹图像是否完整等。(操作流程详见“省际转考工作手册”)
3.打印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出)登记表》一式两份(转考申请点签字、盖章,考生确认签字),一份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,另一份上报省考试院存档备查(上半年3月3日前,下半年9月3日上报)。
三、考生在考籍转出预申请现场确认后,在转入省未办理转入手续前,上海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将保持在籍(转出)状态,既不能再申请本省自考其他业务(如:报考、免考、省内转考、毕业申请等)。
二、考生转入手续
1、网上查档: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,应登入“上海自学考试管理系统”查询,确认省外考籍档案是否已到达我省。
2、现场办理: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(原件及复印件)、本省准考证、转出省(市)准考证和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出)登记表》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,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。
二、市自考办(或主考院校自考办)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
1.接受考生考籍转入申请,查收考生提供材料,材料不全者不予办理手续。
2.运行上海市省际转考平台(转入模块),提取考生准考证号,审核考生转考电子档案,既审核考生个人信息是否正确,考生照片是否一致,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,是否有笔迹图像(2016年以后通过的理论课程考试都要求提供)等。如发现不符有关规定的,应及上报省教育考试院。(操作流程详见“省际转考工作手册”)
3.审核无误后,打印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入)登记表》要求考生确认签字,并由申请点盖章后,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。
4.市自考办(或主考院校自考办)予每年4月初和10月初将转入考生材料(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、本省准考证、转出省(市)准考证和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(转出)登记表》等),上报省教育考试院。
三、 考生转入考试成绩信息将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并入省内准考证号。
四、市自考办(或主考院校自考办)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考籍档案
五、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机要渠道已送达我省的考籍档案,2016年后仍可以按原政策办理转入手续。

1.市自考办(或主考院校自考办)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,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,规范工作流程,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,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,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,对电子档案收发、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,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、安全、合法、有效。 第十条 在省际转考过程中,如有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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